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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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诉讼)

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代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辩护意见和申诉的行为。而刑事诉讼则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进行审查起诉,并由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

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为被告人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质疑控方的证据,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有力的辩护理由。刑事辩护律师还需要全面把握法律知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帮助被告人合法维权。通过刑事辩护,被告人可以正当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刑事诉讼则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下,依法进行的犯罪案件起诉、审判和判决的全过程。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执行等环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责起诉被告人,并出庭提供证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合法追究和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刑事诉讼则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安排和运行,为刑事案件提供了正当、公正的审判平台。

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通过充分而规范的辩护和诉讼程序,才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力,进一步构建法治社会。

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诉讼)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是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而刑事代理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等。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7、活动名义不同。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律师如何参与刑事辩护?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的区别

法律主观: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 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辩护人与 诉讼代理人 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法律分析: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诉讼

【概念】

刑事法律帮助,又称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或者委托他人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辩解或辩论。

【特征】

一、产生时间不同:

刑事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事辩护:公诉案件的辩护人产生时间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二、身份要求不同:

法律援助人---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可以有律师或者亲友担任。

【意义】

刑事法律帮助侧重于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

刑事辩护侧重于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案诉讼

法律主观:在我国刑事案件是需要先通过立案侦查之后才能够转移起诉,不过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就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了。

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1、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6、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9、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10、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

1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

12、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7、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诉讼)”的具体内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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